原告:蔡之军,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高学慧,男,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之军诉被告高学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之军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蔡之军负担。
审判员:张球
书记员:程度群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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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之军,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高学慧,男,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之军诉被告高学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之军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蔡之军负担。
审判员:张球
书记员:程度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