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蔡之军与高学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五民一初字第0020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蔡之军,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高学慧,男,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之军诉被告高学慧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之军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蔡之军负担。

审判员:张球

书记员:程度群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