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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钱水娟与邵锋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绍越商初字第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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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钱水娟。被告邵锋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水娟诉被告邵锋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水娟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邵锋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钱水娟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水娟撤回对被告邵锋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邓平平审判员:殷裕陆人民陪审员:卢水娟

书记员:沙利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