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水娟。被告邵锋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水娟诉被告邵锋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水娟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邵锋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钱水娟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水娟撤回对被告邵锋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邓平平审判员:殷裕陆人民陪审员:卢水娟
书记员:沙利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