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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与绍兴市盛源纸业有限公司、裘永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越商初字第2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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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

区越东路。法定代表人:王光荣。委托代理人:姚振松。被告:绍兴市盛源纸业有限公司。南区24幢507室。法定代表人:李玲。被告:裘永明,越城区明珠苑5幢506室。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怡璐。被告:何丹红,市越城区明珠苑5幢5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盛源纸业有限公司、裘永明、何丹红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丹红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何丹红的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贝力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丹红的起诉。

审判长:王铃铭代理审判员:王鹏权人民陪审员:陈美珍

书记员:朱黄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