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雪秋。委托代理人何辉。被告张学造。被告张建双。被告王林碎。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造、张建双、王林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内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朱文亮
代书记员:孙正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