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瑞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德清。委托代理人庄峰枫。被告鸿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祥春。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文忠
书记员:潘仁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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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瑞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德清。委托代理人庄峰枫。被告鸿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祥春。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文忠
书记员:潘仁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