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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8

浙江力腾法兰有限公司、瑞安市欧得宝泵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1破申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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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8年文书破产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浙江力腾法兰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上金村上金西路12巷。法定代表人:黄震。被申请人:瑞安市欧得宝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鲍田新坊村高路****。法定代表人:王晓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瑞安市欧得宝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得宝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件中,发现欧得宝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于2018年3月8日向债权人浙江力腾法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腾法兰公司)征求将该公司移送进行破产清算的意见,债权人力腾法兰公司对此无异议。2018年5月24日,本院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并于2018年6月1日通知了被申请人欧得宝公司,债务人欧得宝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即债务人欧得宝公司系从事汽车水泵、摩托车配件、汽车配件、标准件制造、销售的企业,于2006年1月10日在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公司位于瑞安市塘下镇鲍田新坊村高路****,注册资本500万元,由股东王晓霞出资200万元,持有40%股权,舒良火出资300万元,持有60%股权。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浙0381民初268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请人欧得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力腾法兰公司垫付的本息1043725.4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由于被申请人欧得宝公司未履行债务,申请人力腾法兰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欧得宝公司至今未偿付债务。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欧得宝公司的住所地在本市辖区,依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申请人欧得宝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应当认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负有的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清偿,应当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征得部分债权人同意,将该公司移送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异议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浙江力腾法兰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瑞安市欧得宝泵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陈万敏审判员:蔡木义审判员:蔡芳芳

代书记员:钱文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