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瑞安市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美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池庆玮。被告:金春明。被告:玉莲珠。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金春明、玉莲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6日以被告名字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桑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1元,免于收取。(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戴俊贤
(代)书记员:谢晓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