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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宁波云峰文具有限公司与上海豪邦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姜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甬宁商初字第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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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宁波云峰文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永。委托代理人:黄旭明。被告:上海豪邦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国标。被告:姜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云峰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豪邦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姜伟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云峰文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云峰文具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葛静霞

代书记员:郑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