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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陈玉山与徐宪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梨梨民初字第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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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玉山,男,汉族,1959年1月17日出生,农民,现住梨树县四棵树乡马架村**。身份证号:220322195901176539. 被告徐宪珍,男,汉族,45岁,农民,现住梨树县马架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山与被告徐宪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山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玉山负担。

审判员::王德

书记员::张梦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