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孙某某诉被告赵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审判员:刘伟
书记员:马正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