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肥启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晓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宽青。被告:肥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晓晴,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永胜,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正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俊,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启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肥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肥西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合肥启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放弃对两被告的诉讼请求为由,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启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启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8元,减半收取659元,由原告合肥启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利琴
书记员:陆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