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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与柳其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扬民初字第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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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大西路****。法定代表人贺旺成,经理。委托代理人戴云燕。被告柳其章。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柳其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14元,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承担。

审判员:杨云

书记员:印莹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