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疏导路**。注册号610000100187867。法定代表人郭永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淑花,女,该公司职员。被告夏武军,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武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西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65元,其余26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袁辉
书记员:舒丽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