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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芳宏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1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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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芳宏,男,1968年2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芳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0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未执字第01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