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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保全与薛宝营、李旭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未执字第014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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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保全,男,195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薛宝营,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旭,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保全与被执行人薛宝营、李旭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保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宫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宫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种强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窦婵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