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兰德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锴雍。委托代理人刘晶。委托代理人李强。被执行人余坦,男,汉族,1973年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杨红梅,女,汉族,1972年2月13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余坦应偿还申请人代偿款本金35385.0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一,自2011年8月19日计到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被执行人杨红梅对被执行人余坦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13元,由被执行人余坦负担725元,被执行人杨红梅对被执行人余坦负担之数字负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故本次执行条件成就暂不具备。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涛执行员余冠鹏执行员马翼
书记员:杨格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