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某。被告钟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与被告钟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钟某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平西路钟屋巷X号房子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查封标的以519600元为限),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钟某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平西路钟屋巷12号房子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房权证字第**,封标的以519600元为限);二、查封原告文某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南京路X号房子一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姜军
书记员:吴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