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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文某与钟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西民一初字第6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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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文某。被告钟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与被告钟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钟某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平西路钟屋巷X号房子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查封标的以519600元为限),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钟某名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平西路钟屋巷12号房子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房权证字第**,封标的以519600元为限);二、查封原告文某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南宁市南京路X号房子一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姜军

书记员:吴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