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建设东路**。法定代表人李海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升,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衍康,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善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余俊,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翔,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余俊,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石市鸿泰公共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路**现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环湖路**精英大厦附楼**。法定代表人杨桂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俊,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广,男,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善明、何翔、黄石市鸿泰公共巴士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8日以与被告黄石市鸿泰公共巴士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善明、何翔、黄石市鸿泰公共巴士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25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虞增福审判员:刘瑞红审判员:孙云霞
书记员:李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