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程新与马鞍山海外海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鞍山海外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花民一初字第0086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程新。委托代理人:孙新生,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海外海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国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鞍山海外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国良,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东晖,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新与被告马鞍山海外海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海外海花园公司)、马鞍山海外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外海物业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传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新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新生,被告海外海花园公司、海外海物业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新诉称:原告与海外海花园公司于2009年3月22日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海外海花园公司开发的花山区名仕苑XX栋XX室住房一套。合同订立后,海外海物业公司向原告交付房屋,2010年10月份交付钥匙,交接后,海外海物业公司主动留下钥匙一把,告知其便于房屋维修。交接房屋后,原告至今没有入住。2011年5月份左右,原告发现住宅凉台存在一些质量瑕疵,主要是地坪空洞,大部分要铲除重做地坪。原告便通知海外海物业公司,要求安排维修。时至今日,海外海物业公司也没有告知是否检修结束,更没有通知原告办理验收交接。期间,又经过多次维修,如漏水等,均没有通知原告。因此,长期空房,无人进入新房。2012年7月13日,骤降暴雨,对门邻居声称室内大面积进水,XXX室房主投诉,要求海外海物业公司速去进行处理。当天下午3时左右,海外海物业公司电话通知原告,声称原告家室内向外流水,原告回答肯定是凉台地漏在维修时,造成排水不通。因原告在芜湖办事,海外海物业公司派人进入原告家,经查系由于原告外露凉台地漏不畅,积水倒流溢出,经楼梯过道进入XXX室,致XXX室地板遭受浸泡,鼓翘开裂,室内墙纸受潮起泡,橱柜变形,造成经济损失。损失发生后,XXX室房主向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原告赔偿XXX室房主12000元及承担诉讼费280元。现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住宅质量瑕疵损失15000元。

海外海花园公司、海外海物业公司辩称:原告在诉状中主张住房瑕疵损失,但原告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损失是质量或瑕疵造成的。原告所称的阳台地坪空洞不存在,而且原告根本未在2011年5月通知第二被告,因为在交房时有质量问题,房屋屋顶和窗户漏水需维修,在2011年5月份维修的,当时与隔壁XXX室一起维修的,第一被告将原告房屋窗户维修后,第二被告通知原告领取其留下的一把钥匙,原告没来,从而拖欠了一年多的物业费。XXX室业主投诉时,物业公司当时电话要求原告到现场查看,如原告在诉状所称一样,在原告房门未打开就肯定的回答是阳台地漏排水不畅造成的,但阳台漏水不畅是原告自己造成的,房屋交付后原告未入住,因其未入住导致阳台有灰尘,阳台地漏不是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也不是开发公司质量问题造成的,原告主张两被告连带赔偿没有法律根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2日,原告与海外海花园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海外海花园公司开发的花山区名仕苑XX栋XX室住房一套。同日,原告与海外海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由海外海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2011年5月因屋顶及窗户漏水,原告将其房屋钥匙交给海外海物业公司维修。2012年7月13日骤降暴雨,因原告房屋外露台地漏不畅,积水倒流溢出,经门口过道进入居住在对门XXX室的胡德俊家中,致使胡德俊家中地板、墙纸、柜子遭水浸泡。2012年9月3日,胡德俊向本院起诉要求程新赔偿经济损失52724.3元,后经本院调解,程新向胡德俊赔偿1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80元。2012年11月19日,程新向海外海物业公司交纳了2011年10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1112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海外海·名仕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投诉、现场勘察记录、民事诉状、民事调解书、收条、物业费缴费收据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接受房屋后,因房屋质量出现问题,而将其房屋交由海外海物业公司进行维修,海外海物业公司因维修而占有该房屋,在维修结束后,其应及时通知原告办理维修事项的验收交接手续,然而,海外海物业公司在维修结束后,未能及时与原告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在其未与原告办理验收交接前,发生房屋外露台地漏不畅,积水倒流溢出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后果,其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在房屋交由海外海物业公司进行维修后,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不积极去查看和询问维修的有关情况,虽然,原告将该房屋的钥匙交给海外海物业公司进行维修,但其也有钥匙进入该房屋对房屋内的设施进行查看和维护。然而,其未能尽到一般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以致发生房屋外露台地漏不畅,积水倒流溢出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后果,其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同等的民事责任。综上,因原告房屋外露台地漏不畅,积水倒流溢出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原告在对受害人进行全部赔偿后,有权要求海外海物业公司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至于原告提出要求海外海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与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无关,因此,海外海花园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鞍山海外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程新支付他人的赔偿款12000元及诉讼费280元的50%,即6140元;二、驳回原告程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马鞍山海外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4元,原告程新负担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传文

书记员:丁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