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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彭州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与钟某某、竹某某、彭州市葛仙山镇官仓村村民委员会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彭州执字第1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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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追偿权纠纷文书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彭州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红照壁南街**。法定代表人康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万昭。被执行人钟召其。被执行人竹云芳。

申请执行人彭州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召其、竹云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的(2013)彭州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钟召其、竹云芳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彭州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被执行人钟召其、竹云芳与申请执行人彭州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钟召其、竹云芳于2013年10月18日付20185.50元;2014年5月30日前付15000元,余款在2014年12月30日前付清。故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条文全文附后),裁定如下:

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钟召其、竹云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彭州市农村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息43000元,案件受理费658,诉讼保全费606元,合计44264元,已执行20185.50元,未执行金额为24078.50元。二、终结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3)彭州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雪榕审判员:刘平代理审判员:方露

书记员:陈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