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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华俊受贿罪,华俊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嘉平刑初字第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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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违法发放贷款文书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俊。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辩护人孙伟强。辩护人刘争时。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175号起诉书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华俊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后于2013年8月7日以平检刑变诉(2013)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华俊犯受贿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旭娟、代理检察员顾骏、周盼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俊及辩护人孙伟强、刘争时到庭参加诉讼。因补充侦查,本案于2013年8月5日延期审理,并于2013年8月7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华俊辩称:1、起诉书指控的受贿金额过高;2、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华俊的辩护人认为: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俊以让马某代偿赌债的方式收受马某贿赂200000元的事实证据不足;2、起诉书指控华俊欠鲁金观50000元债务,后鲁金观将债权转让给胡某,胡某免除了华俊50000元的债务属受贿证据不足;3、被告人华俊不构成受贿罪,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华俊先后担任浦发银行嘉兴南湖支行副行长兼平湖地区信贷业务联系小组组长、浦发银行嘉兴平湖支行副行长,主要负责受理企业贷款申请、审查企业贷款资格,调查借款单位资信情况、检查企业贷款使用情况等工作。在此期间,被告人华俊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企业信贷业务过程中,为浙江琴海能源有限公司、浙江星阁箱包有限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60000余元。具体如下:1、收受浙江琴海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贿赂,共计235000余元。(1)2008年11月29日至11月30日,被告人华俊去澳门赌场赌博,由马某为其支付往返澳门的机票和住宿的费用,共计价值10000余元。(2)2009年1月9日至1月11日,被告人华俊去澳门赌场赌博,由马某为其支付住宿费用,共计价值10000余元。(3)2009年2月15日至2月17日,被告人华俊去澳门赌场赌博,由马某为其支付往返澳门的机票和住宿的费用,共计价值15000余元。(4)2008年下半年的一晚,被告人华俊与张某、陆某、杨某等人在景乐丽都一租房内赌博,并欠张某、陆某、杨某三人赌债共计50000余元。后马某为其支付了该50000余元欠款。(5)2008年下半年的一晚,被告人华俊与张某、陆某、杨某等人在名都佳苑一租房内赌博,并欠张某、陆某、杨某三人赌债共计150000余元。后马某为其支付了该150000余元欠款。2、收受浙江星阁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贿赂,共计25500余元。(1)2006年12月7日至12月10日,被告人华俊去香港游玩,由胡某为其支付往返香港机票和住宿的费用,共计价值15000余元。(2)2008年夏天,被告人华俊去海南三亚游玩,由胡某为其支付往返海南机票和住宿的费用,共计价值7000余元。(3)2009年1月9日至1月11日,被告人华俊去澳门赌场赌博,由胡某为其支付往返澳门机票,共计价值3500余元。另查明,侦查机关分别从张某、杨某、陆某处扣押违法所得23000元、15000元、700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华俊工作情况的说明、职务级别的说明及任职通知证实:2006年5月,被告人华俊被聘任为浦发银行嘉兴分行南湖支行副行长,并兼任平湖地区信贷业务联系小组组长,2009年10月,被聘任为该行嘉兴分行平湖支行副行长。(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介、股东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等有关情况。(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部门的职责及被告人华俊经手办理的信贷业务情况的说明证实:被告人华俊的职责及办理有关信贷业务的情况。(4)《关于同意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平湖支行开业的批复》、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浦发银行嘉兴平湖支行行长分工的通知》证实:浦发银行嘉兴平湖支行于2008年开业及被告人华俊的工作分工情况。(5)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华俊于2011年12月8日与浦发银行杭州分行解除了劳动合同。(6)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华俊等人一起去过三次澳门赌场,被告人华俊的来回机票、住宿都是其花的。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其和华俊、陆某、张某、杨某五人一起到其女友的租房,其和陆某、张某、杨某三人打牌,华俊在一边看,后来其接了个电话,华俊就想帮其玩,其就拦住不让华俊玩,后其有事离开了,回来的时候,看到华俊和陆某、张某、杨某三人在玩牌,并且输光了钱,还欠了他们三人总共50000元,其就帮华俊把50000元钱付给了陆某、张某、杨某三人。隔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后,当时其还在澳门,接到了陆某的电话,说华俊和他们玩牌输了150000元。其就打电话给华俊,问他是不是跟陆某、张某、杨某等人打牌了。华俊说是的,并且让其去给陆某等人付帐。隔了段时间,因张某本身欠其100000元的债务,其免了这个债务,另付给张50000元,替华俊结清了这笔帐。(7)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和马某、杨某、陆某在马某小姐妹的租房里打牌,华俊在边上看,后来马某起来接电话,华俊就坐到马某的位子上替他打牌,马某不同意,但有事就离开了,其几个人看他是马某的朋友就让他加入一起打牌了,那次玩了5个小时左右,华俊将身上的钱全部输完,还欠其与杨某、陆某50000元,这些钱后来由马某付给其几人的。隔了十多天后,其与华俊、杨某、陆某等人在马某的一个朋友租房里打牌,华俊输光了身上所有的钱,还欠其30000余元,欠杨某、陆某各60000余元。华俊对其几人说,他输的钱记在马某的账上。因其欠马某100000元,后马某向其付了50000元,其拿出120000元分给杨某、陆某各60000元。(8)证人陆某证言证实:2008年前后,其与华俊赌博过二次,华俊输光了身上的钱,还欠了其和张某、杨某共200000元左右,这些钱都是马某替他还的。(9)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08年的时候,其与华俊等人赌博过二次,其中一次赌博,华俊欠了其几人十几万元的,后来这笔钱是马某还的,另一次与华俊等人的赌博,其记不清了。(10)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12月7日至10日,其支付了华俊到香港的机票和住宿费用,合计15000余元;2008年夏天,其支付了华俊到海南三亚游玩的机票和住宿费用,合计7000余元;2009年1月9日至11日,华俊去澳门,其帮他支付了往返机票合计3500余元。(11)证人俞某的证言证实:浦发银行嘉兴分行平湖支行发放贷款的流程等情况。(12)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华俊的出境情况。(1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基本情况、贷款合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等法人身份及贷款材料证实:浙江琴海能源有限公司、浙江星阁箱包有限公司与浦发银行业务往来的情况。(1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从张某处扣押违法所得23000元,从杨某处扣押违法所得15000元,从陆某处扣押违法所得70000元。(1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华俊因赌博,于2006年1月被平湖市公安局罚款2000元,没收赌资2500元。(16)被告人华俊在侦查阶段亦曾供述在卷。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俊以让马某代偿赌债的方式收受马某贿赂200000元的事实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开庭审理查明,马某二次为被告人华俊偿还赌债合计200000元,有马某、张某、陆某、杨某的证言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胡某免除被告人华俊50000元债务属受贿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开庭审理查明,该笔50000元本属被告人华俊欠鲁金观的债务,鲁金观将该债权转让给了胡某,胡某曾二次向被告人华俊要求偿还该债务,但被告人华俊均予以推脱未履行偿还义务,该笔50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不应当认定为受贿金额,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华俊不构成受贿罪,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护意见,经开庭审理查明,2006年5月,经浦发银行嘉兴分行党组研究决定,并报杭州分行同意,由华俊担任该行南湖支行副行长兼平湖地区信贷业务联系小组组长。2009年10月,经浦发银行嘉兴分行党组研究决定,并报杭州分行同意,由华俊担任该行平湖支行副行长,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俊在担任浦发银行嘉兴南湖支行副行长兼平湖地区业务联系小组组长、浦发银行嘉兴平湖支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60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华俊曾因赌博受过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华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二、侦查机关从张建新、杨士军、陆志康处扣押违法所得款合计108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三、被告人华俊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1月28日止;没收财产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登峰人民陪审员:沈玲英人民陪审员:徐正明

书记员:林媛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