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某,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1985年4月份至2011年6月份在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荆隆宫分社工作,住封丘县荆隆宫乡小齐寨村(户籍所在地:封丘县城关乡大娄底村)。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于2013年7月12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2013年7月24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7月25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辩护人常某某、封某某,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3)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贷款操作管理规定,违法发放贷款150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齐某某构不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属无罪的辩护意见因缺乏相关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4年7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怀勇审判员:张军锋审判员:赵瑞社
代书记员:吕蓓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