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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宝宏与贾继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富执字第00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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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宝宏,男。被申请执行人贾继兵,男。

原告张宝宏与被告贾继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的(2013)富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宝宏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贾继兵向申请人张宝宏给付赔偿款234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贾继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继兵自动履行了自己的法律义务。给付了申请人张宝宏赔偿款234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凤贵审判员:王辉代理审判员:王树理

书记员:杨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