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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辛彩蔷与田庆丽、罗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庆城执字第3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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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辛彩蔷. 被执行人田庆丽. 被执行人罗凤。

本院在执行辛彩蔷与田庆丽、罗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田庆丽自动履行了本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庆城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韩世宝

书记员:巨蕊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