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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程建科与韩振武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乾法执字第0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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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程建科。被执行人韩振武。

程建科与韩振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的(2012)咸民终字第00766号民事调解书,判决韩振武返还原告程建科五征农用车、车辆损失(2010年7月25日止执行完毕之日每天10.40元)、交通费316.6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程建科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韩振武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工商登记,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乾法执字第002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战民代理审判员:梁小强代理审判员:袁飞

书记员:葛小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