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兰平。被执行人周雷。被执行人周荣足(周荣祖)。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兰平与被执行人周雷、周荣足(周荣祖)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晓丽审判员:李勇建审判员:杨亚飞
书记员:陈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人胡兰平。被执行人周雷。被执行人周荣足(周荣祖)。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兰平与被执行人周雷、周荣足(周荣祖)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晓丽审判员:李勇建审判员:杨亚飞
书记员:陈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