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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兰平与周雷、周荣足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定执字第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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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返还原物纠纷文书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胡兰平。被执行人周雷。被执行人周荣足(周荣祖)。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兰平与被执行人周雷、周荣足(周荣祖)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晓丽审判员:李勇建审判员:杨亚飞

书记员:陈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