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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杨帅与林州市林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林河民初字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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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运输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帅,男,汉族,1983年9月22日生,农民。委托代理人苏进,女,汉族,1984年12月19日生,农民。被告林州市林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喜林。

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西曲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帅诉被告林州市林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申一博

书记员:李鹏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