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延志,男,汉族,1953年2月13日出生,小学文化,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2013年4月18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南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5月1日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辩护人席丽英,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3)第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延志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建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河南汉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武、被告人袁延志及其辩护人席丽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袁延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告人袁延志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应是意外事故,袁延志是在修车时试车发生的事故。2、被告人已支付部分赔偿款1.2万元,双方正协商希望达成协议。3、被告人年纪较大,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8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袁延志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豫R×××**号大型货车沿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龙升工业园区三号路自东向西倒车,当倒行至王村钢厂500米处时,将沿卧龙区龙升工业园三号路自东向西步行的民工张某2撞轧致伤,经南阳医专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04003号法医鉴定,张某2的伤情为重伤。2013年4月18日,被害人张某2在南阳市中建七局医院做右下肢截肢手术。在诉讼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袁延志亲属与被害人张某2就附带民事赔偿诉讼部分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张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78600元,并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袁延志供述:2013年4月18日下午一点多我驾驶豫R×××**货车到龙升工业园区新正修的3号公路距路最西边还有几十米远,在路北边(2号路南边半部已铺好稳定砂)中间部位,车尾朝西往后倒车,车上装的稳定砂准备卸下,我倒车时看了倒车镜见车后没人又按下喇叭,因为车正后方倒车镜看不到,我就往后(西边)倒车,正倒车时有人过来喊我示意我停车,我就把车停了。这时候又有人喊叫我往前开,我就往前把车子开了两三米停下,这时我听到有人喊我轧住人了,我下车往后一看发现车右后内轮轧住一个人的腿上,当时血已经流出来了,我就喊打120救人,有人说已经打了。没多大一会120救护车和110的同志就都过来了。我开的车车牌号是豫R×××**,后八轮货车,是我儿子袁炳旺的车。我轧住的人有个五六十的样子,我不认识,他是修路工地上的民工。我车轧住人时当时有修路的工人在场,具体几个人不清楚,我也不认识他们。对于南阳医专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04003号南阳医专司法鉴定中心伤情鉴定书张某2车祸伤后伤情鉴定属于重伤我也没有异议。2、被害人张某2陈述:2013年4月18日下午2点钟左右,我和工友们在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3号路上面干活,我到龙升工业园区那里转向分不清东南西北。我先是在路的一边已经铺好稳定砂的路面上干活(南边),当时这边活干完我们就去对面(北边)还没铺稳定砂那边准备干活,我走到对面正走时突然从我身子一侧(具体哪侧记不清了)过来一辆大货车,上来先轧在我左脚前半部,接着从我左脚上面过来把我轧倒在地面上又轧到我右腿上面把我轧的疼晕过去了,等我醒来时已经在南阳七局医院了。那辆货车是一辆黄色的后八轮货车。3、证人证言 (1)证人郑某证言: 2013年在卧龙区王村乡龙升工业园区发生的交通事故我知道,我是报案人,事故发生时我在现场。当时我和袁兵等人吃过午饭一起到3号路西头上班。那天是2013年4月18日13点50分左右,我带着工人们沿卧龙区龙盛工业园三号路自东向西步行,我和袁兵走在前面,步行在三号路的中间,伤者和其他工人在我们后面三三两两的一群离我和袁兵三五米远,伤者离三号路北边大概五米远。当时我先看到一辆黄色的红岩后八轮自东向西倒车,我看到时离伤者三四米远。当时我回头大喊有车往路边去,部分工人迅速往路边跑,伤者回头看了一眼,当时正好车到跟前,车尾的右后角把伤者撞倒,我在车尾右侧大喊停车,不知道司机听见没有,但是车一直没停,袁兵在拉伤者但没拉动,估计袁兵看到没停车自己跑了,然后车右后轮轧到伤者的一条腿,后来袁兵跑到车前边用力拍打车门大喊停车,这时车停了下,看到轧倒人后我跑到车前摆手叫他往前开,听见挂档声音,可是车又往后面走了三四公分左右。(2)证人袁某证言:2013年4月18日12点多我和郑某在前面领着工人去上班,我俩在前面走,后面有三三两两的民工在后面跟着,我们相距有十几米,那几个民工我也叫不上来名字。当时我和郑某在三号路路中间行走,那几个民工在离三号路路北边大约有三四米远,我们都是步行沿三号路自东向西行走。我和郑某是同事关系,他平常就喊我叫袁兵。当时事故发生的时候我和郑某在前面走,后面十几米跟着几个农民工去三号路西头上班。然后郑某看见一辆装满稳定砂的黄色后八轮沿着三号路自东向西倒车,郑某对着后面跟着的工人喊有车快跑,后面几个工人往边上跑了。伤者在最后面没跑及,看到那个黄色货车尾部撞到受害人了,受害人倒在地上,然后我看危险我跑上前去喊着快跑,并上前拉受害人,我跑到跟前车已经压倒受害人了,我没把受害人拉起来,我看危险我也跑边上了,我跑到车右前叫司机停车,司机一直没停,然后我又跑到左边车门喊轧到人了,快停车。然后车停了,我也不知道司机听到没有,我看见郑某在车头前摆着手示意叫司机往前开,我也给司机说叫他往前开,不知道什么情况车又往后倒了一二十公分,然后我继续叫司机往前开,司机把车停了,然后开车往前走了六七米才停下来。之后我听见郑某打电话报警,然后我就跑路边等120救护车了。事故发生的地点离三号路北边有4到5米远,我也没看清车牌号,肇事司机我不认识,但他当天上身穿绿军衣,白色短发,大约有60多岁,身高有175cm左右。(3)证人张某1证言:2013年4月18日在卧龙区王村乡龙升工业园区发生的交通事故我当时不在现场,事情发生后我赶到现场并用我的手机报警。事故现场在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三号路,离王村钢厂约500米。我到现场后看到一辆黄色后八轮(车牌号不记得)撞着人了,见伤者在距离车尾十米左右地上躺着,车头朝东,正好这时救护车到了,我怕司机跑了,就打110报警了。司机我不认识,这个司机大约有60岁左右,身高175cm左右,上身穿绿色军衣,头发稍短花白头发。4、鉴定意见南阳医专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04003号鉴定意见,证明张某2车祸伤后伤情属于重伤。5、书证 (1)被告人袁延志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2)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袁延志赔偿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78600元。(3)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延志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在倒车时未确保安全,将被害人碾轧致重伤、致残,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袁延志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此案应属意外事故”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袁延志在诉讼过程中与被害人张某2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民事赔偿及被害人的谅解程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延志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梅振焕审判员:曾江审判员:刘丽
书记员:王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