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庆,男,1991年9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县,户籍地梅县,汉族,中专文化,住广东省梅县程江镇扶外村燕子岩坝。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县看守所。辩护人温国曾,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县院公诉刑诉(2013)第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庆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秋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庆及其辩护人温国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2日,肖某以每小时150元的价格雇请池某庆和古某发共有的钩机为其承包的梅县石扇镇三坑村高寨荒山开荒,池某庆便指派其雇佣的司机钟某庆驾驶钩机为肖某承包的荒山开荒,同时肖某还把其承包的荒山上的杂树免费送给冯某旋、陈某华夫妇砍伐。2013年7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钟某庆驾驶钩机在肖某承包的荒山上钩土开路时,发现山下有被砍倒的树木,其怕砍倒的树木被钩松的泥土掩埋,于是就联系冯某旋、陈某华夫妇上山搬树。16时左右,冯某旋、陈某华夫妇来到山上开始搬树。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钟某庆再次驾驶钩机钩土开路。16时40分,被告人钟某庆驾驶钩机钩松的一块石头从山上滚落,砸到正在山脚下搬树的冯某旋左侧头部,造成冯某旋头部受伤倒地昏迷,后送梅县人民医院救治。经广东省梅县公安书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旋损伤程序为重伤,五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钟某庆及其雇主肖某、池某庆、古某发与被害人冯某旋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冯某旋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7392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梅县公安局石扇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冯某旋陈述、证人陈某华、肖某、冯某彬、池某庆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疾病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据、抓获经过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庆过失致人重伤,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钟某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协同其雇主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庆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潘伟熙审判员:张巧玲人民陪审员:吴晓健
书记员:张旭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