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女,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南召县。委托代理人任书武,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召县。被告人李连伟,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南召县。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犯罪于2012年9月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14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执行逮捕。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2)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连伟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任书武、被告人李连伟到庭参加诉讼,因附带民事部分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连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提起民事赔偿的请求,表示愿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7日7时许,被告人李连伟驾驶豫R×××**蓝色时风农用三轮车,到南召县皇路店镇尹店村任书武的砖厂拉砖,装完砖后,因三轮车发动不着,李连伟让被害人李某1帮助扳柴油机减压,李连伟坐在驾驶室用钥匙点火。车发动着后,李某1从三轮车右边向车后走,因另一拉砖司机将车停在李连伟车前面砖,李连为在不确定车后是否有人的情况下,向后倒车,将李某1挤到砖垛上,致李某1身体多处损伤。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1脾脏破裂、空肠及十二指肠破裂构成重伤。李某1被致伤后,于2011年12月17日至2012年2月10日在南阳医专二院住院56天,医疗花费167860.49元;期间外购药108450元(有医嘱、医院证明);2012年3月7日至2012年4月20日在洛阳150军医院治疗45天,医疗花费82737元;2012年5月29日至2012年6月6日在洛阳150军医院治疗9天,医疗花费1699.32元;2012年11月21日至2012年11月26日在南阳医专一院住院6天,医疗花费4366.2元;护理费按20元/天计算,被害人住院共计116天,二人护理共计赔偿为4640元;根据被害人的伤情误工费按一年计算为7524.94元(参照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524.94元);交通费根据提供的证据计算3800元;鉴定费450元;门诊费222.9元;以上共计381750.85元。案发后,被害人李连伟支付医疗费475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李连伟供述:2011年12月的一天早上,我到任书武的砖厂拉砖,我装了十丁砖。我发动三轮打不着,我让任书武妻子李某1帮我扳柴油机减压。李帮我扳住减压,我在驾驶室用钥匙点火,才把车发动着。我从驾驶室下来,我给李淑颖说:“嫂子,你过去一下,我得往后倒车,不倒车我开不出去。”李淑颖说:“中啊,你倒吧。”由于车玻璃上有霜,我把驾驶室的一茶杯拿出来,浇到挡风玻璃上,又坐到驾驶室用雨刷刷了一会儿,然后我看看两面的倒车镜,没看见有人。我就开始倒车,然后往前开。开了大概两三米左右,任书武从砖堆上跳下来,往我车后面跑,跑着喊着:“连伟,你嫂子。”我就赶紧熄火下车,我看见李某1在我车后面的砖垛边蹲着,这时候我才知道我倒车碰着李某1了。2、被害人李某1陈述:2011年12月17日早上,李连伟驾驶一辆蓝色时风三轮车到我家砖厂拉砖,装完砖,他的三轮发动不着,喊我帮他扳减压,我到他车右面给他扳差有机减压,他在驾驶室用钥匙打火,车发动以后,我往车后面走,走到他的车正后面,他倒车把我挤到砖垛上,我疼的大喊。他又往前开一点,往后倒车,又反复如此,把我挤到砖垛上。一共把我挤砖垛上三次。3、证人证言 (1)任书武证言:2011年12月17日早上,皇路店镇的李连伟到我的砖厂拉砖。他说客户急用,我给他找装车的他等不及,就自己装,他正装的时候,又来了一辆车停到了他的车前面,他装好后三轮发动不着,他喊我妻子李某1帮他扳柴油机的减压,他坐车里发动车。由于前面有车,李连伟的车右面和后面都是砖垛,我妻子在车右面扳减压,车发动后,她就往车后面绕,从后面出来,李连伟的车往前开不出去,他就往后倒车,刚好我妻子走到他车后面,他倒车把我妻子挤到砖垛上了。当时我离现场大约六七十米,我看见我妻子倒在地上,我赶紧跑过去,地上有尿,尿裤子了,脸色发白,头上脸上都是汗珠,我就赶紧联系医院,找了一辆车把我妻子送到南阳医专二附院。医生检查说我妻子脾脏、胰脏、肠子、静脉血管多处破裂,抢救后在重症监护室观察治疗20多天才脱离危险。我前前后后为我妻子的治疗花了40多万元。(2)王某证言:李连伟喊李某1:“嫂子,招呼给我扳减压,车发动不着。”李淑颖给他扳着柴油机减压,李连伟在驾驶室用钥匙打火。发动着以后,我看见李连伟接了个电话,我听见他说:“车装完了,就走哩。”然后李连伟加很大油门往后倒车,又往前开。我也没注意他倒了几次。我看见任书武跑过来,喊着:“李连伟,你要把你嫂子挤死。”我就赶紧跑过去,抱着李某1。当时她脸色发白,一头汗,尿了一裤子。我摸摸她鼻子,没有呼吸。任书武就赶紧找车把李某1送南阳抢救。(3)证人李某2自书证言,证明李连伟车启动困难,让李某1帮助扳减压,车启动后未等李某1安全离开,在倒车时将李某1挤压在砖垛上,造成严重伤害。4、物证、书证 (1)李连伟驾驶的三轮车照片。(2)被害人提供民事赔偿证据。5、鉴定意见 (1)南阳市中心医院刑事医学鉴定书,证明李某1的伤情。(2)鉴定意见书:(2012)宛公法医门诊重鉴字第0199号,证明李某1的伤情属重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连伟在让李某1帮助发动车后,在未确定李某1是否离开的情况下,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伤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造成倒车将被害人李某1挤在砖垛上导致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李某1人身损害,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赔偿,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要求承担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赔偿情况、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李连伟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日起至2014年9月1日止。) 二、被告人李连伟赔偿被害人李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377000.8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的其它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梅振焕审判员:刘丽审判员:曾江
书记员:田飞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