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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鲁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神刑初字第00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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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过失致人死亡文书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男,196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临城县人,汽车驾驶员。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

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2013)第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永杰、贺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驾驶车辆在煤场内倒车时,因疏忽大意将位于车辆尾部的被害人撞倒碾压致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鲁某归案后能认罪,且犯罪情节较轻,其家属又能积极给被害方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决定对被告人鲁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高见远审判员:宋塬远审判员:张扬

书记员:项晓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