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女,1936年11月4日出生,已退休。系本案被害人王×1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2,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王×1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王×2的诉讼代理人张忠勇,北京市东城区龙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人刘志坚,男,1992年2月29日出生。2010年7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4月26日被假释,假释期满日期为2013年3月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2月10日被羁押,2013年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3)1299号起诉书、京丰检刑变诉(2013)31号变更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坚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王×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东方、李忆南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2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王×2的诉讼代理人张忠勇,被告人刘志坚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刘志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于赔偿请求表示目前无赔偿能力,希望出狱后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刘志坚纠集帅×(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丰台区持械殴打被害人王×2、王×1,致被害人王×2左眼球结膜下出血、头皮挫伤1处、右肘部挫伤1处,面积为48.0平方厘米,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过程中王×1(男,殁年52岁)面部被打伤,造成左眼周小范围挫伤,后王×1于2012年12月9日5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符合冠心病发作致心力衰竭死亡。被告人刘志坚于2012年12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查获。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王×2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476.16、误工费5000元、丧葬费31338.5元,共计人民币36814.66元。此项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刘志坚供述:2012年12月7日晚上,我和吕×、金×喝了很多洋酒,到8日凌晨1点多我们三个人又到丰台区右安门外一个饭店喝了白酒,当时喝多了。喝完酒后,金×就回家了。我想起有一个哥们叫‘雪狼’的就住在右外斜街附近,吕×开车拉我过去找他聊天。到了右外斜街,我敲马路南边一住户的门,我印象他住这,敲了半天没人开,我正要走时,马路北侧一棋牌室里出来一个40多岁的中年男子,用手电筒照我,问我是谁,我开始没理他。往前走了几步,这名男子还问我是干什么的,我说我找人,他说这没人,让我赶紧走。我说又没找你,他就过来拽我衣服不让我走,他还回头喊棋牌室里的人,出来五六个二十来岁的小伙子,其中一个人从边上一辆汽车后备箱里拿出一把尖刀,拿刀的这个人把我往棋牌室里拉,让我们进棋牌室里说,我说我不去,我对拿手电筒的中年男子说我没骂没打,为什么叫人拿刀把我围了还不让我走。这时拿刀的那个人用拳头捅了我胸口两拳,那个打手电的人说我是来闹事的,我说“我不认识你,我闹什么事”。那个打手电的人又说我要是闹事,我也好不了。当时我也没说话,后来我问还有没有事,没事我就走了。我和吕×就往西走了,吕×开车把我送回家,到家我就睡觉了。12月8号上班时,我就琢磨我没惹他,还找一帮人吓唬我,我就想找他要个说法,让他跟我赔礼道歉。上午我就开始联系我的朋友,有石×、帅×、金×、‘亚宁’、‘飞子’,把这事的过程跟他们说了,我心里不服气,让他们跟我去找对方要个说法。因为头一天晚上对方拿刀了,我就想多找点人,我还通知我朋友徐振海把他家里那把长约45公分的西瓜刀送过来,我晚上要用。到晚上七点多,我在丰台区右外斜街一个台球厅打台球,徐振海派一个小男孩把刀送了过来,还带来了一个白色编织袋,我让这个小男孩把编织袋放在旁边,这个男孩就走了。之后快到八点,我通知的人陆续到齐了。‘飞子’还带了‘何宁’和一个不认识的男子,石×带了一个不认识的男子。白色编织袋里装了一把西瓜刀,还有几根长约30公分的铁管,我什么都没拿,当时谁拿的刀和铁管,铁管有几根,我不知道。我带着这些人去了右外斜街,我去找头天晚上跟我发生争执的人,我进到棋牌室里,看到那名中年男子在看别人玩牌,我把他叫了出来,跟着出来的还有两三名男子。这两三名男子头天晚上也在场,包括昨晚拿刀的那名男子。出来后我就问那名男子头天晚上什么意思,我还对头天晚上拿刀的那名男子说“你头天晚上拿刀了吧”,那名男子没说话。我的朋友就过来了,‘何宁’让这个人蹲在边上一辆汽车旁边,我就去找那名中年男子,我用手打他嘴巴,第一下被挡开没打到,我又用右手扇他左手一巴掌,打到了,后来帅×用拳头打了这名中年男子脸部或肩部一拳。当时我朋友把头天晚上拿刀的男子也打了,我看到何宁拿钢管打了他腿一下,其他的我没有看到。这名中年男子的妻子在边上说要报警,我们就往东走了。之后在河边我看到帅×、‘飞子’、‘飞子’的朋友、‘亚宁’在,当时打架的铁管和刀都扔了,我们简单说了说以后注意点,我们就分开各自回家了。经其辨认指认出王×2就是被其叫的人打伤的年轻男子。2、被害人王×2陈述:2012年12月8日凌晨2点,当时我父亲自己先出去了,我在屋内玩手机,不知道外面发生了什么事情,后来我父亲叫我出去,我和张×1一起出去看,我父亲一手抓了一个小伙子,我事后知道其中一个叫刘志坚。我问怎么回事,我父亲说这两个人敲对面我家屋门,而且这两个人说话挺横的,后来我闻到这俩人身上有酒味。我说外面冷要不屋里说,对方俩人不进屋,当时我父亲已经松手不拉着这俩人了。我父亲说,我知道你们俩喝多了,今天这事就算了,改天没事到我这玩来。我们说话时,程×和他儿子姚×1也出来站在边上看。后来对方两个人就一直往西走了,我们没打对方也没骂对方。8日晚上9点左右,我和我父亲、张×1、程×、姚×1、姚×2,还有几个邻居在我家玩牌。凌晨发生冲突的刘志坚和一个男子推门进屋把我父亲叫出去。当时我们也想出去,我父亲说先不用出去。后来我感觉不对劲,我和张×1刚出门,看到我父亲在我家房门的右手站着,被刘志坚和七八个小伙子围着,手里有拿刀的,有拿钢管的。当时双方在说话,说什么没注意。我一看对方人多,还拿着家伙,我就准备去我家左边的屋子里拿家伙,我往左边没走两步,被凌晨跟我父亲发生争执的刘志坚拦住了,指着我说了一句“有他”,就过来四五个人上来就打我,当时有人用钢管打了我右胳膊肘部,有人用钢管打了我左额头一下,我就坐在地上了。这时又有人用脚踹了我头部一下,我当时就蒙了。当时好像还有人用脚踹我腿部,我记不清了。过了一会我醒了,我阿姨的儿子站在旁边,他把我扶起来,我又拿过他手里的菜刀,我就去追对方,对方大约七八个人就都跑了。回到家中后,我看到父亲在家里坐着,左眼角有红印,我就问我父亲有事没有,他说没有事。我父亲还说这帮孩子真够孙子的,昨天夜里没打他骂他,还这样。后来我就打电话找了几个朋友一起到周围找对方的几个人,但是没找到。过了大约半小时,我们回来了。我父亲当时在屋里坐着,我后来又问我父亲有事没有,他都说没事。大约12月9日凌晨2时许,我又去我父亲屋里,看到我父亲当时躺在床上睡觉了,但他左眼角面部肿了起来。到了早上五点左右,我听到我父亲屋里有敲墙的声音,我就叫张×1一起去父亲屋里,当时我阿姨正在掐我父亲人中,我就过去替下了阿姨,我掐我父亲人中,张×1就开我的车,我们把我父亲送到了家旁边的右安门医院,抢救过程中医生告诉我说,“送过来时,病人呼吸已经停止,你送来用了多久。”,我说五六分钟,我又跟他讲了一下之前我父亲有被打的经过,后来我报了警,警察就来了。对方有人持钢管,有人持刀,但我未看清数量和具体何人持械。我父亲如何被打我没看到,就听他说头部被对方用刀背打了,另外我听我阿姨说,我父亲左眼部是被对方用拳头打的。我父亲平时身体状况挺好的,没有什么疾病,但是大约在几个月前我听到我父亲说,他好像检查身体发现有高血压。经其辨认:指认出刘志坚就是12月8日晚伙同他人将其殴打的男子。3、证人帅×证言:2012年12月8号下午4点左右,刘志坚打我父亲的电话找我,说昨天晚上他在丰台区右外斜街旱冰场斜对面找人时,他敲门,出来几个人跟他争吵,对方有人拿刀威胁他。刘志坚不服气让我过去,他已找好人找对方再谈谈。我们是多年朋友,他有事找我,我就答应了,我们去了附近一个台球厅打台球,顺便等他叫来的其他人。在晚上7点50分左右,其他人都来了,一共有八九个人,都是20岁左右的男孩,我只认识石×和‘飞子’,其他人不认识。刘志坚就带我们去打架现场了,当时见石×和‘飞子’每人拿一根长约50公分左右的铁管,我没有拿东西,其他人是否拿东西我没注意。我们在晚上8点左右就到了出事的地点,是在一个棋牌室外面。刘志坚在棋牌室门口把一个50岁左右的男的叫出来,刘志坚在棋牌室外跟对方50岁左右的男的争吵起来。这时从棋牌室出来一个小伙子,刘志坚就喊了一声,让这个小伙子站住,同时刘志坚说是不是你拿刀架的我,这个小伙子没理刘志坚继续向前跑,石×和几个我不认识的男孩就追过去打这个小伙子。当时我踢了这个小伙子屁股一脚,石×用铁管打了小伙子身上一下,因天黑没有灯光,没有看清其他人怎么打的。我当时还打了50岁左右男子脸上一拳,我打了一下后就离开了,当时还有别人打了这个50岁左右的男子,但是谁没有看清。这时棋牌室里有人喊拿刀砍死我们,50岁左右的男子也说抓一个就行,我们就分开跑了。刘志坚事后在河边给了飞子和不认识的男孩100元,给了另一个不认识的男孩100元,让他们打车走了,我就直接回家了。4、证人程×证言:2012年12月7日晚我和王×1、姚×1在住处睡觉,听到有人敲我们房门,我们就醒了。王×1就起床出去了,当时是12月8日凌晨2时20分左右。我听到王×1说“三更半夜敲什么门,干嘛不回去睡觉。”然后我就起床站在门口,我看到有两个男的站在门外。其中一个男的对王×1说“敲你们怎么了”,王×1说“我是房东,有什么事和我说”,那个男子说“你打听打听这一片,我大哥叫李昌”。王×1说“我不管是谁,你敲我家门,把这个事说清楚”。那两个男的就用身体顶住王×1肚子和肩膀,王×1就用双手拽住那两个男的肩膀,王×1就喊他的儿子王×2,王×2就住在隔壁,然后王×2和他的一个朋友张×1就出来了。王×2问“干嘛”,王×1说“这两个人敲咱家门”,王×2就问那两个男的“你们是干什么的”,还是那个男的说“都在这片混的,打听打听我大哥叫李昌”,王×2说“有什么事进屋里说”,那两个男的没说什么就往西走了,然后我们就都回屋睡觉了。晚上20时20分左右,我、姚×1、姚×2、王×1、王×2、王×2的一个朋友,还有三个邻居,我们九个人在我们住处玩牌。凌晨来的那两个男的进到我们屋里,还是凌晨跟王×1说话的男子对王×1说“出来说点事”,王×1就出去了,我就跟着他也出去了。我看到那名男子从后背处拿出一把刀,他左手拽住王×1衣领,右手拿刀,用刀背朝王×1头顶打了一下,骂道“你知道我是干什么的了吧”,另一名男子手里拿着一根钢管,他就用脚踹了王×1两下,踹在腹部和腿部,具体踹在什么位置没看清,接着又用右拳朝王×1左眼部打了一下。我看到从前面停车处又跑过来五六个男子,他们手里都拿着钢管,就把一个人围在中间了,然后他们就喊“给我打”,他们就打那个人。我当时在护着王×1,就没看清他们是如何打的那个人的,我们屋里的人都出来了,打王×1的人就都往东跑了,我看到刚被打的那个人是王×2,他已经被打躺在地上了,王×2是什么时候出来的我没看见。然后我们就在后面追对方,但没追上。王×1当时挺生气的,我安慰他,问他用不用去医院看看,他说不用,歇会。我就让他躺在床上休息,他就没有再出屋,一直在床上躺着。12月9日凌晨五时左右,王×1呼吸喘气的声音特别大,我就醒了,我就喊他,他也不理我,呼吸特别困难,我就叫王×2,然后我们开车把王×1送到右安门医院抢救,抢救到6时左右,医生说王×1不行了。当时就是围着王×1的这两个人打的他,一个拿刀,一个拿钢管,别人没有打王×1,其他人都围着打王×2。经其辨认:指认出帅×就是拿刀打王×1头顶,并用拳头打他左眼部的人;指认出石×参与打王×2;指认出刘志坚就是凌晨敲门的两名男子之一和晚上进屋把王×1喊出去的人,此人踹了王×1胸部和大腿各一脚。5、证人姚×1证言:2012年12月8日2时许,我和王×2、张×1被我叔叔王×1叫醒,出门看见两名陌生男子满身酒气在跟我叔叔吵,见我们出来他们就不吵了,跟王×1说我们就是出来溜达溜达,王×1说没事了走吧。我们问王×1怎么回事,他说这俩人晚上敲错门了,吵了几句,没打架。之后我们就回去睡觉了。12月8日21时许,我和王×2、张×1、我母亲程×、我妹妹姚×2、邻居小燕在房间玩牌,昨天来的两名男子又来找王×1说出去谈谈,王×1就跟那两名男子出去了。王×2和张×1不放心王×1就出去看看,王×2刚出去,我从窗户看见那两名男子和另外五六名男子拿着钢管、砍刀围着王×2踢打。我和程×、姚×2、小燕就冲出房间,我看见王×2躺在地上,我就过去把王×2从地上拉起来。那七八名男子就跑了,我和王×2还有几个邻居就追那些人,但是没追上。回来后看到王×1捂着左眼,我看见王×1左眼肿了,我就问怎么样,他说没事,有人用拳头打了他左眼一下,还有人用刀柄拍了他头一下。12月9日5时许,我听见睡在我边上的王×1呼吸急促,我叫王×1,他也不理我,我就开灯,看见王×1右眼轻微翻着,就和家人一起将他送到右安门医院。12月9日7时,我听王×2说王×1死了,之后我就到派出所了。先来的两名男子和后来的五六名男子都拿东西了,我看到后来的五六名男子中有一名男子拿了一把砍刀,其他人都拿的钢管。我只知道王×1有高血压,别的不知道。6、证人燕×证言:2012年12月8日晚20时,我到王×1家喝水聊天。当时他家还有几个人也在场聊天。一会有两名男子推开屋把王×1叫出屋了,我们剩下的人都没当回事,还在屋里聊天。这时,听见屋里吵起来。王×1的儿子王×2开门到屋外,我随后也出屋了。我看见有四五名男子将王×2围起来打,另外两三名男子围着王×1打。我见情况不好,就往西走了大约20米,站在路边用自己手机拨打110报警,称右外斜街有人持械打架。大约两分钟的时间,我又回到王×1屋门口,看见刚才打人的那七八个人都跑掉了,王×2在后边追那些人到斜街路口那,一会儿王×2也回来了。王×1当时直接回屋里了。我听他说因为昨天晚上那两个男子到他家敲门,他说了对方,今天对方来找茬的。我看到王×1左眼眶被打肿了,王×1自己说没什么事,之后我就回自己家了。事后得知王×1死了。7、证人闫×证言:2012年12月8日20时许,我在邻居王×2家聊天。当时屋里有好几个邻居和朋友,王×2的父亲也在屋里。一会儿屋门开了,进来三名男子把王×2的父亲叫出去了。我们其他人都不知道怎么回事,还在屋里说话聊天。没一会,我们听见屋外吵了起来,王×2就出屋了。我和其他邻居也都到了屋外。我见到有七八名男子持刀就将王×2围了起来要打王×2,我看到有一名男子正在和王×2爸争吵,我就站在他俩中间劝架。我说有事好好说,别打架。那个小伙子挥拳头打了王×2爸左眼眶一拳,我赶快将二人分开,对方的其中一个人说别打岁数大的,打那个年轻的。有人围着王×2用棍子打王×2,还有人拿钢筋棍打,好像还有人拿长砍刀。对方听见有人喊报警,就都散开逃跑了。王×2从地上起来追了那几个人一段,没有追上就回屋了。8、证人张×1证言:2012年12月8日凌晨2点,当时我和王×2在屋里玩手机准备睡觉了,王×2父亲王×1在屋外叫王×2出去,我俩前后脚就出去了,后来姚×1也出去了。出去后看到王×1一手拉一个小伙子,王×2对对方说不行来屋里说这事,对方两个人不进屋,后来王×1说“看你们俩喝酒了,这事就算了,改天没事过来喝茶来”,对方两个人就走了。事后,王×1说他看到对方两个人敲他们家对面的门,才问对方干什么。对方说“没什么事,你走吧”,王×1说“我是房东我走哪去啊”,对方两个人就过来拿肚子蹭王×1,王×1就喊王×2出来,后来对方看我们出去了才走的。当时我们这方没有人拿刀威胁过对方。12月8日晚上,我和王×1、张×1、王×2、程×、姚×1、姚×2还有几个邻居在家里玩牌,晚上8点多,进来两个人,事后知道其中一个叫刘志坚,另一个没印象。进屋把王×1叫出去,王×1对我们说“没事,你们继续玩吧”,过了一分钟左右,我和王×2出去看看,刚一出去就围过来七八个男孩,有人指了一下王×2,说了句“就是他”,这些人有拿钢管的,有拿刀的就过来了,这时我就赶紧跑到屋里找东西。等我找完东西出来时,王×1、王×2、姚×1、程×在外面呢,其他人都在屋里呢。这时对方已经跑了,我们追了一段时间没追上就回来了。回来后发现王×1和王×2被打了,王×2面部还有胳膊有伤,不是太严重,没出血。王×1左眼青肿,他们俩被谁打的,怎么受的伤,我当时在屋里找东西没有看见。9、证人姚×2证言:2012年12月8日22时左右在右安门右外斜街201号,我母亲程×、我哥姚×1,还有王×2哥和张×1正在打牌。我和王×1叔叔在旁边看着,王争、小燕和小燕的朋友也在一旁看打牌。这时从门口进来两个人和我叔叔王×1说“你出来一下,咱们谈谈”,我叔和我们说“没事,我出去看看,你们都不用过来”,之后他就和那两个人出门了。我叔叔出去后,王×2和我妈不放心也跟了出去。他们出去没一会儿,屋里人都出去了,我也跟着出去。我当时站在屋子里,门是开着的。我看见门南边一点,有两个人围着我叔,我母亲站在他们中间,一个高个的男的手里拿着一把刀,用刀拍了我叔头一下,另一个矮个的男的踢了我叔两脚,还有人打了我叔一拳,但是谁打的一拳我没有看清,打我叔的这两个人就是进屋叫我叔出来的那两个人。那两个人打我叔的同时,在门口正对面还有五个人左右打王×2。当时王×2一出去就被五六个人围在门口的车前面,有人说让王×2蹲下,他没蹲,就被这五六个人中的一个给踹到车后面。他们几个人就上去打王×2,是在车后面打的,我没看清怎么打的,打王×2的这几个人手里都有钢管。打的过程中还有人喊“别打老头”,打我叔的那两个人就有人说“打老头怎么了。”我只听见说话,但谁说的没看见。打了有几分钟,打我叔的那两个人和打王×2的这几个人就跑了。他们是一起跑的,向东面跑的。王×2当时去追那几个人,回来后他和我说他头和左侧胳膊被打了,但没什么事;我叔当时左眼被打了,眼睛里特别红,过了一会眼睛就肿了。王×1身体一直挺好的,没有什么疾病,血压有些高,但不是常吃药,偶尔吃一次,平时也不吃其他药,我叔是一个很要强的人,这次被人打了,他说他心里特别别扭,心里不舒服,坐在那里揉头、挫脸。我劝他,他说没事,我给他倒了杯水让他休息。之后我去上厕所,回来听我妈说我叔刚才进屋里拿菜刀要出去,但被我妈拦了下来。晚上不到11点我叔就躺下了,但一直没睡,因为我们睡前和他说过话,他总是叹气。我是12点睡的,半夜的时候王×2还来看过一次叔叔,但几点记不住了。当时我睡着了,到了早上五点多就听叔叔呼吸困难,打鼾特别重,我们就直接送到右安门医院。10、证人张×2证言:我是右安门医院医生,12月9日5时49分,当时送来一名处于休克状态的男性病人,经向家属了解情况得知该男子叫王×1。我们对该男子进行仪器检测,发现呼吸、心跳已经停止,该男子左眼周发现青紫痕迹,宣布该男子已死亡。病情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院前),心肌梗生,心律失常,左眼周软组织损伤。11、证人吕×证言:2012年12月7日晚我和刘志坚等人一起喝酒到8日凌晨2点左右,刘志坚让我开车拉他去右安门外斜街找人。刘志坚下车去路边的平房敲门,对面棋牌室出来一个老头,用手电照刘志坚,问他干什么,刘志坚因为喝多了,说我敲了怎么着,同时往老头跟前走,老头说你别动我。老头就喊人,这时从棋牌室出来四五个小伙子,把我和刘志坚围上了,当时一个小伙子从边上车上拿出一把尖刀,让我们进棋牌室说事,我们没有进去,对方也没有强行拉我们进去。刘志坚就和对方解释,对方态度都冷静下来了,也没有争吵。老头还说刘志坚,我知道你喝酒了,以后过来玩,后来我们就走了。我开车把刘志坚送回西红门他家,路上刘志坚跟我说对方拿刀了,他不服气要找人找老头。12月8日下午4点左右,刘志坚打电话让我去右安门一个台球厅找他,他说已经找好人了,晚上去找老头,打拿刀的一顿。我是晚上7点左右到的台球厅,刘志坚找的人都来了,大约有10个左右。我认识的有石×、帅×、王飞,剩下的我都不认识,都是刘志坚找来的。当时刘志坚说过去打对方,有的人就没去,我也没去。刘志坚和石×、帅×、王飞,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一共八九个人去了棋牌室找对方,当时帅×拿了一个布袋,里面装了什么我不知道。他们走了之后,没去的人都在台球厅等着。过了十多分钟,刘志坚打电话说把前一天拿刀的人打了一顿,他们就跑了。之后刘志坚找到我们这些没去的,我们在西红门附近吃了饭,吃完饭我们就回家了。到底怎么打的,我没过去我也不知道。12、证人石×证言:2012年12月8日凌晨3点左右,刘志坚给我打电话说有人拿刀威胁他,我没细问就挂了。到了中午12点,我给他回了电话,问怎么回事,刘志坚说他夜里敲门找人,对面出来个老头问干什么的,刘志坚和对方嚷嚷起来,对方出来两个人,一个人拿了刀,刘志坚让我过去,找对方再谈谈,让我找几个人过去。当时刘志坚没说去打架,我认为是站脚助威。之后我给朋友曹志阳打电话,让他晚上跟我去。到晚上7点半左右我到了右外斜街,我看到有刘金×,也是被刘志坚叫来的。他说人都在边上台球厅里,他就把我带上去了,过了一会曹志阳也来了。刘志坚找的人有‘亚宁’、帅×、‘飞子’、‘飞子’一哥们,后来有人拿来一个白色布袋,我们下了楼梯。碰到刘志坚找的另外四五个人,但这四五个人后来都没去。到了晚上8点左右,刘志坚带我们去找对方。当时亚宁或者帅×把布袋里的东西发给我们了,有一把50公分左右的西瓜刀,有几根50公分长的钢管。‘亚宁’给了我一根钢管,‘曹志阳’没有拿东西,帅×、‘亚宁’、‘飞子’拿的钢管,剩下的人谁拿的什么东西不知道。去的路上我们把刀和钢管都藏在身上了。我们向南走了100米左右,就到了出事的地点,是在一个棋牌室后面,我们走在后面,对方有三四个人,有一个老头还有一个小伙子,另外的没看清。等我到跟前的时候,刘志坚已经跟老头吵了起来,不知谁喊了一声就打起来了,应该是我们先动手打的对方。对方应该有两个人被打,我们的人分成两拨,有几个人打老头,还有几个人打的小伙子。我能肯定刘志坚、帅×在打老头,边上还有人,但我没有看清。打小伙子的人有金锁、飞子的哥们,别人没看清。后来我们打完人就跑了。经其辨认:指认出王×1就是与刘志坚说话并被打伤的岁数大的男子。13、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王×1系冠心病发作致心力衰竭死亡。轻微外伤、情绪激动等可以作为冠心病发作的诱发因素。1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王×2在受伤后就诊情况,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16、死亡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证实被害人王×1已死亡。17、北京市朝阳区人民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实:刘志坚于2010年7月23日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改造期间,因表现较好,于2012年4月26日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从2012年4月26日至2013年3月8日。18、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实案件的破获情况。19、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王×2向本院提交了医疗费收据、北京市大兴区殡仪馆发票、专用收据,殡葬费用收据等证实其提起的诉讼请求。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坚目无国法,逞强滋事,纠集多人持凶器随意殴打被害人王×1、王×2,导致王×1死亡,并致王×2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且被告人刘志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把前罪所犯故意伤害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本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志坚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志坚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王×2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王×2提出的要求刘志坚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死亡赔偿金的相关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刘志坚当庭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本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人刘志坚的假释;被告人刘志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三个月零一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 二、被告人刘志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王×2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六千八百一十四元六角六分(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王×2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张亚林人民陪审员:王玲玲人民陪审员:张克敏
书记员:夏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