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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诉吴根生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扬广刑初字第0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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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过失致人死亡文书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亲属委托代理人沙满星、马丽,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某,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机修工。2013年10月14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吴广东、陈凤智,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广检诉刑诉(2013)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莉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亲属委托代理人沙满星、马丽、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吴广东、陈凤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吴某犯罪情节较轻;2、被告人吴某具有自首情节;3、被害人及其亲属存在过错;4、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是初犯、偶犯,且有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的意愿。建议依法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居住在扬州市广陵区杭集镇裔庙村车四组22号,被害人束某(女,1937年11月14日生)与被告人吴某系前后邻居关系。2013年10月13日晚7时许,被告人吴某在其房屋东大门口筑反水坡,被害人束某认为吴某筑反水坡妨碍其通行,遂坐在水泥浆里阻止施工,后双方及双方亲属产生争执,并相互纠缠。在此过程中,被害人束某的长子王某甲欲将被害人束某推送至吴某家中,被告人吴某的二姐吴某甲拉住束某的左臂,被告人吴某挡在家门口阻止束某等人进入家中,双方相互推搡,在推搡过程中,被告人吴某将被害人束某推倒在地,随后,被害人束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0月18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束某系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另查明,2013年10月13日晚,公安机关接报警后至现场,双方发生争执及纠缠的过程公安民警均在现场,事发后,被告人吴某于当晚被带至公安机关询问,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视频资料,证实2013年10月13日晚7时许,在被告人吴某家大门口,被告人吴某及家人与被害人束某家人发生纠缠,被拉开后,被害人束某长子王某甲将被害人推向被告人吴某家,被告人吴某二姐吴某甲拉住束某左臂,被告人吴某阻止束某进入家中,推搡过程中,吴某将束某推倒在地。2、被告人吴某供述笔录及当庭供述,证实2013年10月13日晚7时许,其在自家的东大门筑斜坡,南边的邻居束某认为妨碍其走路,坐在水泥浆里阻工,其父吴某乙和二姐吴某甲劝束某离开未果,后束某二女儿王某乙报警,警察到场后,束某二个儿子、二个儿媳妇、大女儿、外孙女也先后到场,双方发生争吵,对方家人将束某送到其家里,其妻王某丁将束某二儿媳妇韩某从南门推出去,束某等人也跟着出去,其出去后看见束某二儿媳妇韩某、外孙女陈某、二儿子王某丙打其老婆,其即在王某丙的后面打了一拳,王某丙和其对打,后被人拉开。警察将王某丙带走后,束某大儿子王某甲拉着束某往其家里面走,其二姐吴某甲就拉着束某的胳膊将束某往外拉,其为了不让束某进家门,抓着束某的衣服并推了束某一下,将束某推跌倒在地上。3、证人王某甲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10月13日晚,其和弟弟王某丙接到其妻电话后赶到吴某家门口,到场后发现母亲身上全是泥浆,后就扶着母亲到吴某家沙发上坐着,后来在吴某家外面,其弟媳和吴某妻子纠缠起来,其弟弟王某丙和吴某也打起来,派出所的民警就将其弟弟往警车上拉,其看见母亲从吴某家里跟着出来,就又拽着母亲往吴某家里送,到吴某家门口时,吴某用手将其母亲推了一下,其母亲当时就倒在地上一动不动,没有说话,嘴里还吐东西,随后120急救车将其母亲送医院救治。4、证人吴某甲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10月13日傍晚,其弟弟吴某在房子东边车库门口做反水坡,隔壁老奶奶束某坐到弟弟家东边的水泥地上不让施工,其和大姐吴某丙上前劝说,束某不肯起来,后束某家人先后到场,两家人就纠缠到一起,后其看到束某儿子王某甲将束某往其弟弟家里推,其弟弟和父亲在门口不让束某进家门,其也上去在王某甲和束某中间,一手拉王某甲,一手拉束某,想将他们往后拉,其在拉王某甲时被王某甲的手甩了一下,被甩到后面,其弟弟也一甩手,将束某甩跌下来,后120急救车到场。5、证人王某乙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10月13日晚上7时许,其母亲束某家和吴某家因为吴某家砌反水坡发生纠纷,两家人争吵并相互纠缠,被拉开后,其看到哥哥王某甲扶着母亲膀子在吴某家大门口,其母亲面朝北,吴某双手在其母亲胸前推了一下,其母亲跌倒在地,直至120急救车到场。6、证人王某丙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10月13日晚7时许,其和妻子韩某及哥哥王某甲听说母亲束某在邻居吴某家门口,后到家看见母亲坐在吴某家东门口的水泥浆里,双方争吵几句后其将母亲扶起来送到吴某家坐在客厅沙发上,吴某妻子王某丁将其妻韩某拽出去,其跟着出去看见其妻韩某、外甥女陈某与吴某妻子王某丁纠缠在一起,其上去抓王某丁头发时后背被吴某打了一拳,其随即和吴某对打,被拉开后警察将其带到旁边,之后发生的事情其不清楚。7、证人吴某乙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10月13日晚,邻居老太太束某阻止其家中砌水泥坡子,并坐在水泥坡子上,身上沾了水泥,束某儿女来了后要将束某往其家中送,其当时想抓住老太太,因为脚陷水泥里没抓到,后来,对方就架着老太太朝其家南门走,等其到南门的时候看到许多人揪在一起,他们揪过后,其就看到老太太不知怎么跌倒在其家南门门口了。8、证人吴某丙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10月13日晚7时许,其弟弟吴某家施工,邻居束某坐在水泥浆里,其去拉,束某不肯起来,后束某女儿王某乙报警,警察到场后束某仍不肯起来,后来对方家人和其弟媳王某丁纠缠在一起,被拉开后,其看见束某儿子王某甲扶着束某在弟弟家门口,其妹妹吴某甲也扶着束某,怕束某跌倒,也不让束某进门,其弟弟吴某在家门口不让他们进门,双方在互相推的时候,其看见束某倒在地上,具体是谁推的其没有看见。10、证人刘某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10月13日晚7时许,其准备到束某家喊王某乙回家,看见束某在吴某乙家门口的水泥混凝土里,其即与王某乙一起将束某拖起来,后来王某乙家人扶着束某到吴某乙家里去,其没跟过去,在和其他人讲话时听见有人喊打死人了,其过去看时发现王某乙母亲躺在地上,当时地上还有血,具体怎么倒地的其不清楚。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当日现场情况。1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束某死亡时间及死亡原因等情况。13、理化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束某的血液中未检出有毒、催眠镇静类药物的致命成分。14、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吴某归案情况。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某及被害人束某身份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案发后,被告人吴某及其亲属支付被害人束某亲属人民币28000元,并通过公安机关交至医院人民币2800元用于被害人束某救治等费用。该节事实,被害人束某亲属予以确认。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表示愿意进行赔偿,以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被害人亲属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不愿就民事赔偿进行协商,对被告人吴某的行为不予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本案系邻里之间民事纠纷引发的过失犯罪,且被害人及其亲属在纠纷过程中也存在过错责任,对被告人吴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案发后支付被害人亲属部分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但当庭认为被告人吴某的犯罪行为情节较轻,建议在三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本院结合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等,不予采纳。被害人亲属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害人束某的死亡结果虽与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该后果形成过程中存在双方相互推搡等其他介入因素,被告人吴某也未对被害人实施无节制的殴打等行为,其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不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被害人亲属的委托代理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犯罪情节较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具有自首情节,经查,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及其亲属存在过错,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是初犯、偶犯,且有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的意愿,建议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因被害人亲属不愿通过民事赔偿方式对被告人吴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综合被告人吴某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处罚性,对其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吴玉琳人民陪审员:盛静安人民陪审员:殷玉洪

书记员:冯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