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兴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凯,男,农民。2013年1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1月25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凯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胥海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研究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余凯辩解称,其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3日14时许,刘某甲、杨某某夫妇在兴平市煤建路燃料公司小区西门附近遇见同住该小区的王某某,杨某某怀疑王某某就是去年烫伤其孙子的人,随即上前质问王某某,遭到王某某否认。后刘某甲、杨某某便与王某某厮打在一起,王某某在跑的过程中打电话叫其丈夫余凯过来。王某某跑至该小区二号楼东单元门前时,被杨某某揪住头发,刘某甲也在王某某的身上打,这时赶来的余凯发现自己的妻子正在被人殴打,随即上前用胳膊卡住刘某甲的脖子,并用拳头在刘某甲的头上击打。后该二人被赶来的刘某甲的大儿子刘某乙拉开,刘某乙又与余凯发生厮打,此时站在一边的刘某甲突然倒地不醒,杨某某、刘某乙及周围群众随即上前照看刘某甲。后刘某甲的二儿子刘某丙赶到现场,听说自己的父亲被打,又与余凯发生打斗,120赶到现场将刘某甲送往兴平市人民医院,刘某甲即死亡。余凯被打后在兴平市人民医院治疗,后被民警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经兴平市公安局对刘某甲的死体进行检验,鉴定认为刘某甲系头部遭钝性暴力击打(如拳击),诱发心脏病发作死亡。同时查明,被告人家属支付了被害人的医疗费九千元,同事赔偿被害人其他损失二十二万元整。被害人表示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余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余凯的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余凯的个人基本情况。2、兴平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接警后对此案立案侦查。3、兴平市公安局兴公拘字(2013)04号拘留证,兴公捕字(2013)06号逮捕证,证明被告人余凯2013年1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4、兴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到案经过材料一份及破案报告书,证明被告人余凯在兴平市人民医院治疗输液时,被公安民警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5、被告人余凯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当天下午2点左右,我媳妇给我打电话说有人打他,我就急忙跑过去,看见在2号楼东单元楼口有一个老汉和老婆正在打我媳妇,那个老婆还揪着我媳妇不让她走。我一看就急了,对那个老汉说:你一个男人家,还动手打妇女呢!就用左手抓住老汉的衣领,用右手直接在他头上砸了一拳。我把老汉拉开之后,他就站在旁边,再没有动手。接着我见老婆还拉着我媳妇,就把老婆往开拉,并劝老婆说:有啥事你就说,为啥要打我媳妇呢。紧接着来了一个小伙说:你还打我爸呢!就和我厮打在一起,他把我摔倒压在地上,僵持了一会,我俩就都松开了。我刚站起来,又来了一个小伙说我打他爸呢,又和我打在一起,他用拳在我头上、脸上砸了几下,我用胳膊卡住他的脖子,这时我看见那个老汉倒在地上了。接着就听见有人喊,还打啥呢!老汉都倒了。我就松开了胳膊,后来的这个小伙就打在我头上,把我打倒了。再醒来时我已经在医院了。6、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明当天我邻居吕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人打我爸,我就没停回去了。看到我爸在地上躺着,就打了120、110。7、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13日下午2点左右,我和我老伴还有于某某在院子里转,我发现了几个月前烫伤我孙子的那个女人,我就去问她,挡住她不让她走。她不承认,还说:你这个疯婆子,把人认错了。我怕她跑了,就拉着她的胳膊不让她走。她骂我是疯婆子,还用手在我脸上抓,把我脸都抓破了。我老伴开始一直没动她,一看他打我才去拉她的胳膊。这时一个男的骑摩托过来,一句话都没说,从我老伴背后用一只胳膊卡住我老伴的脖子,另一只拳头不停在我老伴头上砸。那个女的也在我老伴头上砸。我一看他打我老伴,就揪住那个女的的头发。紧接着我大儿子刘某乙来了,急忙把那个小伙拉开,然后就和那个小伙打在一起。当时那个小伙放开我老伴后,我老伴还站着呢,刚站了一下,突然就倒了。我发现后就把那女的头发松开了,我大儿和那个小伙也松开了。我们就救我老伴,没有反应。这时我小儿子刘某丙也来了,他扇了那女的一下,又和那小伙打在一起。8、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昨天下午2点左右,有人在我家门口喊我,说我爸和人打架让我过去。我跑去后,就看见有一个穿蓝色大褂的人用左手掐着我爸的脖子,用右拳不停地击打我爸的头部。我就用拳打他的脸部,他才松开了我爸。然后我们就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我妈在旁边叫我,让我过来看我爸。我就赶紧松了手,看见我爸平躺在地上,面部朝上,双手分开。我掐我爸的人中,没有反应,我就拨打了120电话。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昨天下午我去上班,在小区西门口被一个老婆挡住,说我把他孙子烫伤了,我说没有这回事,老婆一直说就是我。这时一个老汉对老婆说,如果再嘴硬就打。老婆就在我脸上扇了一下,我也还手打她,没有打上。接着老汉和老婆就一起打我。我就赶紧跑,边跑边给我丈夫打电话,告诉他有人打我。我跑到燃料公司2号楼东单元门口时,被那个老婆揪住了头发,那个老汉一直在我身上打,他们俩把我打倒在地上。过了一会,我听见我丈夫的声音,我丈夫让他们把我头发放开。但那个老婆一直揪着我的头发不放。我就一直头朝地在地上爬着。紧接着我头侧着看见来了几个人,就听见了打架的声音。后来我看见那个老汉倒在了我的右手边。那个老婆才松开了我的头发。我起来后,看见两个男的打我丈夫,我就过去把其中的一个拉开了。我丈夫也倒在地上,过了一会,120就来了。10、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明13日下午我和刘某甲及他媳妇(岁女)准备去城里逛。岁女发现一个女的,就过去说这女的把他孙子烫伤了,这女的不承认,岁女就在那女的脸上扇了一下,两人就撕扯在一起,那女的还在岁女脸上抠呢,刘某甲在那女的身上砸了一拳。我怕两方打架,就去叫岁女的儿子。大约10分钟左右,我从楼上下来,看见刘某甲躺在地上。又过了15分钟左右,120车过来把人拉走了。1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13日下午我看见楼下有一对年龄大的男女和一个年轻女的吵架。年龄大的男的在一边站着看,两个女的在吵,吵着吵着,两个女的就厮打在一起了。约1分钟不到,一个穿蓝大褂的男的过来,直接把那个年龄大的男的用胳膊夹住,一只手用拳往头上打。我就叫我女儿下去劝架。下去后,我看见两个女的还在一起打,那个穿蓝大褂的男的和年龄大的男的的儿子打开了。没几分钟那个年龄大的男的就躺在地上了。他们就不打了。这时那个年龄大的男的二儿子过来,用巴掌在年轻女的脸上抽了几下,又和穿蓝大褂的男的打开了。之后120来了就散了。1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明13日下午我发现楼下有人吵架,就下楼去看。看见一个年轻男的用胳膊压在年龄大的男的脖子上,把年龄大的男的压在墙上,另外两个女的相互撕扯着头发。过了有三分钟,年龄大的男的大儿子来了,就去拉那个年轻的男的,两个人就打在了一起。那个年龄大的男的反过来也想把这两个人拉开,突然就倒在了地上。他们然后就都不打了。1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7、8月份我带我弟刘某乙的孩子准备从小区西门出去,被一个骑黄色自行车的年轻女的撞了,她车头上挂着烫菜,把我侄子头上和身上都烫伤了。当时娃烫的比较重,我就赶紧把娃送到医院去了。那个女的就跑了。14、证人来某某的证言,证明当时刘某甲的老婆找我问烫伤娃的那个女的情况,我不认识那个女的,也记不清那女的长啥样子了。15、兴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报告书、尸体检验死因分析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刘某甲系头部遭钝性暴力打击(如拳击),诱发心脏病发作死亡。1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方位示意图,证明案发现场的方位等基本情况。1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余凯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18、民事终结协议书及谅解书,证明被告人余凯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一次性支付被害人赔偿金贰拾贰万元整。被害人自愿放弃对被告人的任何追究。谅解书同时载明被害人请求国家机关免去追究余凯及其妻子的任何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质证、来源合法,当庭已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凯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凯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余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凯民事部分已向被害人赔偿了损失,同时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凯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费征审判员:任赓人民陪审员:马得翼
书记员:赵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