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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姚芳勤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秦刑初字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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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过失致人死亡文书

公诉机关秦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芳勤,女,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文盲,农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甘谷县看守所。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秦检刑诉(20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芳勤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芳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芳勤与丈夫发生矛盾后,不能正确处理,因过失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秦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认定。被告人姚芳勤在案发后投案自首,且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考虑到其主管恶性不深,需要抚养子女、照顾老人,且本案属自首侦破,社会危害不大,对其适用缓刑,对居所地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芳勤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刑事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安高增代理审判员:黄永花人民陪审员:黄新明

书记员:杨凝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