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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甲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建刑初字第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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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过失致人死亡文书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3)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婧及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片及补充说明,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黄晨

书记员:钱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