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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段瑞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北刑初字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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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过失致人死亡文书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瑞,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河北省张北县。2013年7月1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3年9月9日被张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刑诉(2013)第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瑞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梅、赵海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3日8时30分左右,被告人段瑞驾驶冀G×××**号中型普通货车在张北县福鼎奶牛养殖场装完牛奶后,在奶亭门口处倒车时车厢右侧挤压被害人陈某,造成陈某受伤,后经张家口市附属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民事赔偿部分,在侦查阶段,被告人段瑞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由被告人段瑞及车主张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近亲属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在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万元的协议。上述款项均已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段瑞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段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庭审质证的证人张某的证言,张北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张北县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张北县公安局黄石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信及被告人段瑞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瑞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段瑞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另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段瑞可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瑞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赵立军审判员:段永桃人民陪审员:郭小玲

书记员:巴焕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