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江光,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被告人徐海德,男,1951年10月6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海德、徐江光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海德、徐江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江光、徐海德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江光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江光、徐海德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江光、徐海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江光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2011)永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徐江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与前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二、被告人徐海德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徐江光的刑期自2013年6月14日起,扣除2010年12月27日至2010年12月30日羁押的4日,至2016年3月9日止。徐海德的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贾成宇
书记员:刘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