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贵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贵念。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贵超。上述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方元忠,平果县马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李才胜,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2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6月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智,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翠飞,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才胜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贵安、卢贵念、卢贵超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4月3日、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涧鸣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贵安、卢贵念、卢贵超及其诉讼代理人方元忠,被告人李才胜及其辩护人张智、黄翠飞,鉴定人黄懿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才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称辩称,其愿意赔偿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但其目前经济困难,无能力赔偿,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才胜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辩护意见称,本案中,被告人李才胜与被害人卢X定因赌资发生争议,被害人卢X定持木薯杆击打被告人李才胜的头部后,被告人李才胜基于本能的反应,推了被害人卢X定一把,属于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不应负刑事责任。理由如下:1、被害人卢X定持木薯杆两次击打被告人李才胜的头部后,还上前想击打被告人李才胜,被告人李才胜才站起来推了被害人卢X定一把;2、被告人李才胜为了避免挨打才推被害人卢坚定一把,具有防卫的意识;3、被告人李才胜为了免受伤害,针对被害人卢X定进行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从双方的侵害程度来看,显然被害人卢X定的侵害程度更高,在客观紧迫的状态下,被告人李才胜推了被害人卢X定一把是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称答辩称:1、原告人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中,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2、被告人李才胜基于正当防卫才导致被害人卢X定的死亡,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免责事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卢X定与被告人李才胜系象棋棋友。2012年6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李才胜与被害人卢X定在平果县坡造镇绿德村布映屯麻李松家门前一起下象棋。两人约定赢者得钱,后因输赢结算问题产生纠纷,被害人卢X定找来一根木薯杆击打被告人李才胜的头部两次,被告人李才胜便起身推被害人卢X定胸部,导致被害人卢X定仰面摔倒在地上。被害人卢X定的同屯兰某某将其扶起来后,两人走路回家。2012年6月7日凌晨5时许,被害人卢X定出现口吐白沫、身体抽搐等症状,被送往平果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1、右侧额额颞顶叶脑挫裂伤;2、右侧额颞顶叶硬膜下血肿;3、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4、肺炎;5、急性左心衰;6、创伤性血小板减少。2012年6月16日9时,被害人卢X定亲属因无力支付医疗费,将被害人卢X定送回家。当日19时许,被害人卢X定死亡。经法医学鉴定,死者卢X定的颅脑损伤符合卢坚定被外力作用致头部以一定的速度枕部与接触面较平、较硬的物体(如地面)发生碰撞形成,其中左右额部、左右颞极脑组织挫裂伤为对中伤。鉴定意见为:死者卢X定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被害人卢X定与卢甲、卢贵念、卢贵超均系父子关系。因被害人卢X定的受伤及死亡给其本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甲、卢贵念、卢贵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17076元(2846元/月×6月)、医疗费20905.08元、误工费765.24元(19131元/年÷250天×10天)、护理费765.24元(19131元/年÷250天×1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40元/天×10天)、交通费1000元,共计40911.56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2、证人证言 (1)证人卢甲证言,证实:2012年6月5日中午12时左右,本屯的兰某某到其家称,其父亲卢X定被李才胜推倒在地上头部受伤了,要求其去看一看。其听后随兰某某到其父亲家,见到父亲光着上身,后背沾了好多泥。其问父亲是怎么回事,父亲回答说,中午在麻李松家门前与李才胜下象棋,李才胜输了不想给钱,发生争吵,后被李才胜推倒在地上。其听后,上前查看父亲的头部,发现后脑左边有一些血渗出来,就问父亲伤势如何,是否要去医院救治并向派出所报案,父亲回答说有点疼,但应该没有什么事的。听其父亲这样说其就返回家了。6月6日17时许,其又到父亲家去查看情况,父亲对其说头部感到有点昏。其又问李才胜是否还打了他身体的其他部位,父亲说他被李才胜推倒头部触地,现就感到头昏。6月7日凌晨2时许,其姑卢乙来告诉其说其父亲正在家里呻吟,要求其过去看一看。其到父亲家后,看到父亲躺在靠椅上呻吟,口吐白沫,还有血渗出来,脚部抽搐。其就打120并打110,后将父亲送到平果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父亲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治疗,后来医院发了一份病危通知书。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无钱给父亲继续治疗,遂于6月16日上午9时将父亲带回家,当天19时许父亲就过世了。(2)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6月5日中午12时许,其在平果县坡造镇绿德村布映屯看守自家的代销店,本屯的李才胜、李某某等人在其家外面的公路边聊天,接着本村地细屯的卢X定过来跟李才胜下象棋。后来其在家里听到李才胜和卢X定吵架的声音,出来看到卢X定已仰着头倒在地上了,李才胜在旁边站着,与卢X定同屯的兰某某扶卢X定起来后,就送卢X定回去了。其听李某某等人说,李才胜和卢X定下象棋时发生纠纷,先是卢X定拿木薯杆打了李才胜,李才胜才推倒卢X定的。(3)证人甘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6月5日中午12时左右,其正从家里朝本屯麻李松家走去,在距离麻李松家约50多米处,听见本村地细屯的卢X定喊道:“你输了不给我钱呀,我先去找木棍。”见到卢X定走到一丛竹子下拿了一根木薯杆,朝李才胜的头部打了一下,木薯杆断了一截。李才胜被打后就对卢X定讲:“你真的做呀。”李才胜刚说完,卢X定拿手中的木薯杆又打李才胜的头部,木薯杆又断了一截。李才胜站起来,过去跟卢X定论理,地细屯的兰某某就过来阻止他们。后来看到卢X定倒在公路上,兰某某将卢X定扶起来,然后朝地细屯走去了。(4)证人兰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6月5日中午约12点钟,其和卢X定到布映屯去玩。当时有几个人正在麻李松家对面的象棋摊下棋。一会儿,卢X定就和布映屯的李才胜下棋。他们第一盘约定赌注是二元,第一盘李才胜输了。接着他们又提高赌注至每盘五元,结果又是李才胜输。当卢X定向李才胜索要赌资时,李才胜说:“这盘不算。”并拒绝向卢X定付钱。卢X定当时就恼火起来,并随手在地上捡一木薯杆打李才胜:“你输棋了想赖账!”李才胜可能是被打中了,就朝卢X定的胸口推了一把,卢X定向后仰面倒在路上。其见卢X定倒地立即就过来扶他起来,卢X定骂几句后就和其走回家了。卢X定回家说感到头晕,吃了几口粥也吐了出来。6月6日上午11点左右,卢X定到其家,只喝了两口酒说感到头晕,还想呕吐,就让他回家去。(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6月5日中午12点左右,地细屯的卢X定和其屯的李才胜在麻李松家对面的树下下象棋,他们一般下棋都是带有一两元钱赌注的,结果李才胜连输几局,最后当卢X定向李才胜要钱的时候,李才胜不同意,说以前卢X定也欠过他的钱,于是两人就争吵起来,卢X定越说越激动,捡起地上的一条木薯杆就朝李才胜头上打去,后来卢X定仰倒在地上,站在旁边的“老高”(兰某某)见了就过去扶他起来,然后卢X定就回家了。李才胜有什么动作其看不清楚。(6)证人卢乙证言,证实:2012年6月7日凌晨两点半左右,隐约听到隔壁好像有人在呻吟,然后其起来叫醒家在对面的侄儿卢甲一起寻声去看怎么回事。等到走近我哥卢X定家时才听出来是卢X定发出的声音。其和卢甲上楼一看,见卢坚定正躺在一张凉床上,左边耳朵下渗血,吐了满嘴的白沫,浑身在不停地抽搐,话也说不出了,只是不停地急促地喘气。见到这情况,卢甲马上打120来抢救,又打110报警。3、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状况及地点。4、书证 (1)平果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证实:2012年6月16日,被害人卢X定出院时经平果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右侧额额颞顶叶脑挫裂伤;2、右侧额颞顶叶硬膜下血肿;3、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4、肺炎;5、急性左心衰;6、创伤性血小板减少。(2)平果县人民医院病危通知单,证实:2012年6月7日,平果县人民医院下发病危通知单,被害人卢X定重型颅脑损伤,出现心力衰竭等症状。(3)病人费用清单、门诊收费收据,证实被害人卢X定在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共计20905.08元,。(4)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被害人卢X定与卢甲、卢贵念、卢贵超系父子关系。(5)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卢X定出生于1951年4月12日,被告人李才胜出生于1970年11月23日。(6)抓获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李才胜被抓获归案。5、尸体检验鉴定结论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经法医学鉴定,死者卢X定的颅脑损伤符合卢坚定被外力作用致头部以一定的速度枕部与接触面较平、较硬的物体(如地面)发生碰撞形成,其中左右额部、左右颞极脑组织挫裂伤为对中伤。鉴定意见:死者卢X定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鉴定意见已经告知被告人李才胜及被害人亲属卢甲。6、被告人李才胜供述及辩解,证实:2012年6月5日中午12点左右,其和同屯的李某某等人正坐在麻李松家前面的树下聊天,这时卢X定和兰某某走过来,卢X定对其说:“来两盘怎么样?”因其和卢X定都喜欢下象棋,但卢X定的水平不如其,平时都是其让他棋。见卢X定这么说其就同意了,并约定其让他一个车,每局赌注二元。前两局其都输给卢X定。到了第三局,其为了翻本建议将赌注提高到五元,想不到第三局其还是输了,一共输给卢X定九元。当卢X定向其索要钱的时候,其说:“那你前几天输我的六元是不是应该扣出来?”卢X定说:“没有那回事!”其坚持只给他三元,这时候卢X定就恼火起来:“你想赖账,我打你!”并随手捡起一条木薯杆向其打来,其被他打中头部两次,那木薯杆都打断了。当时卢X定还上前来想打其,其也恼怒起来,就站起来用手朝他胸口推了一下,说:“你恶多吗?”想把他推离其自己,卢X定被其推后倒在地上。兰某某见了就跑过来扶起卢X定,卢X定骂骂咧咧几句就让兰某某扶回地细屯去了。7、被告人李才胜辨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才胜辨认出案发现场位于平果县坡造镇绿德村布映屯村民麻李松房屋南面大门前的乡村道路上。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交通费损失,虽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没有提交交通费票据佐证,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将被害人卢X定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和运送被害人卢X定回家,往返于平果县城和坡造镇之间,确实开支一定的交通费,且主张数额为1000元,属合理范围,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才胜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卢X定产生纠纷后将被害人卢X定推倒在地,其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卢X定伤亡的危害结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以致发生被害人卢X定倒地头部撞伤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害人卢X定与被告人李才胜无怨无仇,且系棋友,只是因为结算赌资问题发生争执,被害人卢X定才手持木薯杆击打被告人李才胜头部,其不法侵害行为并未危及到被告人李才胜的人身安全。因此,被告人李才胜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才胜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才胜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害人卢X定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另外被告人李才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才胜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卢X定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甲、卢贵念、卢贵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因被害人卢X定有一定的过错,可减轻被告人李才胜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过错相抵的原则,由被告人李才胜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或财产损失,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才胜的辩护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辩称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他人的生命权利,打击犯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才胜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6月7日起至2014年6月6日止)。二、被害人卢X定受伤及死亡给其本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贵安、卢贵念、卢贵超造成的经济损失丧葬费17076元(2846元/月×6月)、医疗费20905.08元、误工费765.24元(19131元/年÷250天×10天)、护理费765.24元(19131元/年÷250天×1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40元/天×10天)、交通费1000元,共计人民币40911.56元,由被告人李才胜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贵安、卢贵念、卢贵超70%,即28638.0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贵安、卢贵念、卢贵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亮审判员:彭乃桢人民陪审员:谭永贵
书记员:潘巧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