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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冠刑初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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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过失致人死亡文书

公诉机关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2月17日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9月2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冠县检察院院取保候审。

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刑诉(2013)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争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车在未交付使用的公路上行驶,与武某某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武成怀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且和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樊斌

书记员:刘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