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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商雪洋与傅宪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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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商雪洋。被告:傅宪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雪洋诉被告傅宪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雪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雪洋负担(已预缴)。

审判员:徐荣华

书记员:李晓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