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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郑州市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顾红涛、苗青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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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郑州市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被告顾红涛,具体情况不详。被告苗青,具体情况不详。委托代理人李瑞霞,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市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顾红涛、苗青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市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忠锋人民陪审员:李艾人民陪审员:于桂枝

书记员:孙园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