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市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被告顾红涛,具体情况不详。被告苗青,具体情况不详。委托代理人李瑞霞,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市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顾红涛、苗青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市安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忠锋人民陪审员:李艾人民陪审员:于桂枝
书记员:孙园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