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锦龙,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特别行政区。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珠检公诉(2013)0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锦龙犯走私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韵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锦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梁锦龙经拱北口岸旅检现场无申报通道出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关员截查,从其内裤裆部查获一包用“飘香观音王”茶叶包包装的褐色烟叶状物品,经鉴定,检出大麻成分,净重12.2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梁锦龙当庭予以供认,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等程序查证属实的闸口海关查验记录、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梁锦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现场照片、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锦龙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毒品出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锦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梁锦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锦龙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3年12月1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含大麻成分的褐色烟叶状物品12.28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晓琦代理审判员:侯静晶人民陪审员:张瑜
书记员:蔡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