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伟贤,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澳门行政区居民,初中文化,住澳门氹仔。因本案于2013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珠检公诉(201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伟贤犯走私毒品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秀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伟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30日12时45分许,被告人冯伟贤经拱北口岸旅检现场无申报通道出境,无书面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关员截查。检查关员将其带入封闭区,缉毒犬有示警反应。检查关员问其是否带有违禁品,其称有并自行从携带的手提包中取出红色利是封一个,内装有无色透明胶袋两个,其中一个透明胶袋内装有白色块状物,另一个透明胶袋内装有白色晶体粒状物。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块状物中检出可卡因成份,净重0.23克;白色晶体粒状物中检出氯胺酮成份,净重0.6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冯伟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查验记录、监视录像、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冯伟贤的身份证明资料、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伟贤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少量毒品出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伟贤在被截查缉毒犬并对其有示警反应的情况下,其才称自己带有违禁品并交出所带毒品,不属于自首,但其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亦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伟贤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查获的0.23克可卡因和0.68克氯胺酮,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晓琦代理审判员:邹勇人民陪审员:黄道平
书记员:赵璐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