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海燕,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系澳门特别行政区凯旋门酒店员工。因本案于2013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珠检公诉(201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海燕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秀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海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4日,被告人高海燕在拱北口岸关前免税商店购买了“CAPRI”牌香烟7条,将其中3条放在其携带的挎包里,其余4条放在其携带的手提塑料袋里。当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高海燕携带上述香烟经拱北口岸旅检现场无申报通道进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关员截查,当场查获上述香烟。经核定,上述香烟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583.21元。另查,被告人高海燕曾于2012年12月17日、2013年5月7日因走私香烟进境被闸口海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该两次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海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查验记录、归案经过、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保存证件清单、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珠海有限公司鉴定证书、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户籍证明、被告人高海燕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海燕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海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海燕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海燕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CAPRI”牌香烟7条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晓琦代理审判员:侯静晶人民陪审员:谢瑾
书记员:蔡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