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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邹文忠走私普通货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珠中法刑初字第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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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走私文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文忠,男,1968年7月6日出生,广东省河源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九和镇。因本案于2013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珠检公诉(2013)0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文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雄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文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8日8时17分,被告人邹文忠持编号为W55397724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经拱北口岸旅检现场无申报通道进境,无书面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关员截查,关员从其挎包内查获“VOSUE”牌香烟8包,从其所穿裤子的两侧口袋内查获“VOSUE”牌香烟12包,按规定放行其中2包。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香烟18包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90元。经查证,被告人邹文忠于2012年12月2日和2013年2月25日两次因走私香烟进境被海关给予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文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检查记录、检查人身记录、归案经过、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保存证件清单、扣押笔录、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被告人邹文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文忠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邹文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邹文忠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文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VOSUE”牌香烟18包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汤薇乔代理审判员:汪栋代理审判员:贺心

书记员:陈河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