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邓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202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文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吸毒于2013年3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3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1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一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邓某经电话联系后,到珠海市香洲区翠微村幸福一路路边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白色块状物质1小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份,净重0.14克)卖给赵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人赃并获。另查明,被告人邓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3年3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3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书,通话记录,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因犯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属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4年3月22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乔吉顺

书记员:吴小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