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鹿某。委托代理人:杨振敏。被告:孙某,莱钢特钢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金宝。
原告鹿某与被告孙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虹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鹿某委托代理人杨振敏、被告孙某及委托代理人金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共生育两儿两女,都已成年独立生活。被告系莱钢特钢厂退休职工,她还干着印刷厂,其家庭收入和生活条件在她姊妹四个当中是最好的。原告的丈夫去年正月病逝,原告现已76岁高龄,年老体弱、身患脑血栓、脑梗塞、高血压、脑萎缩、腰腿疼等疾病,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照顾。近年来,随着原告年龄的增大和病情加重,原告生活完全靠大女儿孙爱玲和二儿子孙爱民照料,他们两人都履行了赡养照料义务,大儿子孙爱平(另案处理)和被告孙某不履行赡养和照料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履行赡养照料义务,照料费自2012年1月起按每月500元;被告自2012年1月起每月按500元支付赡养费;原告医疗费用由原告承担四分之一(凭原告医疗费单据);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本案是赡养费纠纷案件,依法应当列明享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全部参与诉讼。2、在2012年以前被告每年都会分两次给老人10000元赡养费,也常常跑前跑后照顾老人。之所以引发本案,原因在于原告在2011年将以原告名义购买被告实际出资的晨晖花苑B7号楼西三单元西户房产一套,在没有告诉被告的情况下,私下以4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第三人,并且在被告知道后原告老人答应还给被告房款,但是至今也没有还分文,这才发生矛盾。
经审理查明,原告共生育两儿两女,都已成年独立生活。被告是原告的二女儿,系莱钢特钢厂退休职工。原告的丈夫去年正月病逝,原告现体弱多病,身患脑血栓、脑梗塞、高血压、脑萎缩、腰腿疼等多种疾病,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照顾。近年来,随着原告年龄的增大和病情加重,原告生活主要靠大女儿孙爱玲和二儿子孙爱民照料,他们两人都履行了赡养照料义务,轮流照顾原告。自2012年正月原告丈夫去世,被告与原告因卖房子一事发生争吵走后才发生矛盾,未尽赡养和照料义务。被告称原来每年给二位老人10000元,因二位老人未经其同意便将其房子卖了,才和老人发生矛盾,从2012年未再给老人赡养费。另查明,原告及其丈夫曾于2011年12月份起诉其大儿子孙爱平,经宁阳法院调解,孙爱平支付二位老人照料费及赡养费各300元(赡养费只是原告一人的)。以上事实由宁阳县法院调解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照料的义务,原告的大儿子孙爱平每月支付原告照料费150元、赡养费300元,每月共450元,按照子女义务同等原则,被告孙某亦应支付其母亲赡养照料费4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每月支付原告赡养、照料费450元,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虹宇
书记员:苏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