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冒正田。原告许秀芳。两委托代理人钱秀山。被告许应军。
原告冒正田、许秀芳与许应军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应军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冒正田、许秀芳撤回对被告许应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冒正田、许秀芳负担。
审判员:左建明
书记员:刘名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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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冒正田。原告许秀芳。两委托代理人钱秀山。被告许应军。
原告冒正田、许秀芳与许应军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应军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冒正田、许秀芳撤回对被告许应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冒正田、许秀芳负担。
审判员:左建明
书记员:刘名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