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任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任某某,男,汉族。
任某某与任某某、任某某、任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2013年4月8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任某某、任某某、任某某每半年每个人给付任某某生活费1200元,任某某给付任某某房屋维修费480元,并共同负担受理费5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申请人任某某于2013年5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5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某某、任某某、任某某自觉履行了判决义务,并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风县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许永强执行员张忠科执行员李战涛
书记员:樊成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